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原簡上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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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原簡上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原簡上字第8號上訴人即被告 何淑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102年度原簡上字第8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訂於民國103年5月16日下午2時20分在第7法庭進行審理,惟查上訴人之住所、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盡皆不明,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本案應行送達之傳票即須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虹翔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