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59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59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5948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債務人 陳芳玲 債務人 翁銘俊
一、債務人陳芳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佰肆拾伍萬柒仟壹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翁銘俊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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