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花簡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簡字第406號
原   告  劉李枝葉
訴訟代理人  林德盛 律師
       劉進發
被   告  彭正中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吳泰焜   住花蓮縣○○市○○路○○○號
複代理人  王國樑   住同上
       曹明元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必要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陳裕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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