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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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國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國字第8號上訴人 曾宇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梧棲區公所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萬93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