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1號原告 王碩賢 被告 洪佳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28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曉怡
法官蔡咏律法官吳欣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子瑩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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