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13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13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13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號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劉千詳 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珮柔 (原名郭央)
許耀升 (原名 許文獻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壹仟捌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