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137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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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13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13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璦發食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淑玲 相對人即債務人精緻廚房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雪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柒佰陸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