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法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法字第32號聲請人 方英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康狀老人養護所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康狀老人養護所捐助暨組織章程第五條、第二四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康狀老人養護所董事長,為符合現有財產總額,並配合內政部99年度老人福利機構評鑑指標第1105項有關年度工作計畫書提報主管機關備查期間之規定,故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第5條、第24條,爰聲請准予為必要之變更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修正前、後捐助暨組織章程、董事會議紀錄、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函為證。
三、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康狀老人養護所捐助暨組織章程第5條、第24條,經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宗旨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從而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康狀老人養護所捐助暨組織章程第5條、第24條准予變更為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