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緝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易緝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緝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林宗竭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5957號),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自白犯罪,檢察官聲請協商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後為協商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共同以加害身體、自由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以加害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緣 黃瑞桐 於民國96年6月26日將其以新臺幣(下同)20萬元所購買並以丙○○名義登記之賓士牌權利車委託其誤認為在「國詮汽車修理場」受僱之 吳國榮 修理並預付修理費用後,在其所經營址設台北市○○○路○段33之1號之「資通當鋪」內,將該車交由吳國榮開往修理,然因吳國榮遲未將該車交還,黃瑞桐(業經本院另案為協商判決確定)遂於(一)96年6月30日下午4時許,與丙○○及其女友 賴美雲 ,並與不詳姓名年籍成年人2人,計5人一起至吳國榮所曾經任職,並由丁○○所經營,址設桃園縣○○鄉○○路○段○○○號之「國詮汽車修理場」,於抵達後,因未見吳國榮及該車,且經丁○○表示吳國榮於一星期前已遭辭退,且該車業經吳國榮開走等語後,黃瑞桐及丙○○知悉吳國榮及該車並未在該修車廠內,竟仍不甘損失,共同基於危害身體、自由安全之犯意聯絡,由黃瑞桐對該修車廠內之師傅乙○○及丁○○告知「要把師傅乙○○帶走」、「2天後再過來,若看不到人和車要給你好看」等恐嚇言語,丙○○則在旁幫腔並大聲怒罵,致丁○○及乙○○心生畏懼。(二)又於96年7月2日下午4時許,黃瑞桐、 陳震璿 (經本院另案協商判決確定)及丙○○復再度前往該修車廠,另基於恐嚇他人財產安全之犯意聯絡,先由黃瑞桐對丁○○及其妻甲○○稱「我的車子在你這裡修理,你既然交不出人至少也要交出車子,事情總要解決」等語,陳震璿後稱「我給你們的時間到6點,如果6點前想不出方法就給2百萬,不然要砸工廠,拗你剛剛好」等語,黃瑞桐隨即以手搥丁○○肩膀說「你覺得這樣好不好」,丙○○並在旁罵三字經,並表示「你們很大條,越大條越好」等語,致丁○○、甲○○心生畏懼,嗣經丁○○藉詞2天後之晚上7點,將委由他人代為協調,黃瑞桐、陳震璿及丙○○始離去。嗣丁○○於隔日即同年月3日報警處理,經警到該修車場埋伏佈署,並經丁○○撥打黃瑞桐電話,要求黃瑞桐前往修車廠協調,黃瑞桐、陳震璿及丙○○始於同年7月4日為警在上址查獲(起訴犯罪事實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如上所述)。
二、本件被告丙○○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經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及檢察官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核先敘明。
三、證據:㈠被告丙○○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丁○○於警詢及偵查時、本院審理時之指述。
㈢證人即被害人乙○○、甲○○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時之供述。
四、本件被告已認罪,經檢察官與被告於準備程序達成協商之合意,其合意內容為:被告丙○○願受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又願受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應執行拘役9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刑法第305條、第28條、第55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如有前述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2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柯博齡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