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8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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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84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5年度毒偵字第1915號),暨移送併辦(95年度毒偵字第29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5年度毒偵字第2947號偵查卷第99頁背面,刑事保證金收據),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經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命該具保人繳納上開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李麗珠法官許映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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