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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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原告 劉振倫 被告 吳振安
袁明宏 江長青 古文鑫 楊士正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訴字第259號、101年度易字47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被告吳振安、袁明宏、江長青、古文鑫、楊士正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湯國杰法官王凱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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