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0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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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8050號債權人 陳婧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杜彥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
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案外人 葉國一 與債務人杜彥德間前有租賃關係,該租賃關係終止後,案外人葉國一將其對債務人杜彥德於租屋期間之房屋維修費、房屋押金之債權移轉與債權人為由,向債務人杜彥德核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未提出租賃契約、房屋維修費單據、債權移轉證明之文件,經本院於民國
105年3月16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3月2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僅提出案外人葉國一委由債權人處理工程款之切結書、及債權人與案外人葉國一間之投資及投資同意書,難認債權人業依限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3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