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1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噪音管制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6號原告 簡銘宏 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人 劉銘龍 (局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噪音管制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
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對噪音管制法事件不服,其訴訟標的為「裁處新台幣2萬1千元罰鍰及處環境教育講習4小時整」,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第4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
法官侯志融法官陳姿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書記官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