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94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正龍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