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交易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易字第7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木生選任辯護人李明益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朱木生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書記官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