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329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簡字第3293號
  原   告 飛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嶧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簡字第3293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6年2月13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5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明宗
   書記官 許崇興
   通 譯 陳心瑤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參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票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執有由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票據2紙,詎
於附表所示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
效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票據及退票理由單影本
各2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支票之發票人應照支票之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而執票人
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
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126條、第
133條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系爭票款及自發票日(即民國94年7月30日)起計算法定
遲延利息,似有未合,應予核減為自提示日(即94年8月22
日起)計算法定遲延利息外,其餘如主文第一項之金額及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而本件為就適用簡易判決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併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官陳明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許崇興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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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發票人│發票日│提示日│金額│支票號碼│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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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嶧德工│940730│940822│167100元│AT115356│
│南三重分行│程有限││││4│
││公司│││││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嶧德工│940730│940822│86000元│AT115327│
│南三重分行│程有限││││5│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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