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5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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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50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謝東賢
相對人
即債務人詹早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7507號
編號
支票號碼
請求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退票日即利息起算日
利息
001
UG0000000
4,000,000元
111年11月16日
111年11月16日
6%
002
UG0000000
2,000,000元
111年11月16日
111年11月16日
6%
003
UG0000000
2,000,000元
111年11月16日
111年11月16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