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感裁執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感裁執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感訓處分執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感裁執字第11號具保人即甲○○被移送人之妻被移送人乙○○上列被移送人因感訓處分執行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移送人乙○○涉嫌感訓處分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移送人之留置。
二、茲因被移送人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檢肅流氓條例第23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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