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法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法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法字第6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安國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安國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之本院核定條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6年6月11日經財團法人安國慈善事業基金會(下稱基金會)董事會決議,為該會之新任董事長,為利害關係人。因基金會部分董事辭任,且熱心參與公益及社會福利之人數不足,董事會已決議原聘任之董事由九人減至七人,且基金會創設之目的事業項目因時過境遷,已無法配合現今社會需要,因此增列「協助政府及民間辦理各項訓練、展覽活動」為基金會之目的事業,為此聲請裁定准予為必要之處分等語,並提出基金會董事會議記錄暨簽到簿、苗栗縣政府函、原捐助章程、變更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章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三、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安國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捐助章程並經董事會決議修改通過等情,有聲請人所提之財團法人安國慈善事業基金會董事會議記錄暨簽到簿、苗栗縣政府函及法人登記證書為證,是其確為本件利害關係人,得為本件之聲請。經核該捐助章程之修正條文,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准予變更為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之本院核定條文。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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