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10號原告財團法人 謝申伯公 育英財團法定代理人癸○○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 律師被告戊○○兼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
壬○○辛○○
3號丙○○庚○○己○○
8巷9號兼上四被告共同訴訟代乙○○理人3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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