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08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榮利精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柒仟陸佰參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業經本院92年度訴字第484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業經本院調卷核明無誤。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說明│├────────┼─────────┼───────────────┤│裁判費│37,630元│聲請人墊付。│├────────┼─────────┼───────────────┤│合計│37,6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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