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5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紀忠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14轉讓時間欄關於「111年3月15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0年3月15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之文字,如有顯然誤寫或漏載,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14轉讓時間欄有如
主文所示明顯誤載之情形,該誤載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首開規定與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張意鈞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