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142號上訴人萬峰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益盛 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 律師
許盟志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嘉文 律師被上訴人呂○樺(完整姓名及住居所資料詳卷)
呂○錤(完整姓名及住居所資料詳卷)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呂○諺(完整姓名及住居所資料詳卷)被上訴人李○癸(完整姓名及住居所資料詳卷)
廖○焜(完整姓名及住居所資料詳卷)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勝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判決日期欄「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麗玉
法官鄭百易法官吳怡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日
書記官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