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2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事件,聲請宣告沒收(95年度執聲字第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之「CHANEL」耳環捌拾陸只、戒指壹拾貳只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者,對於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賴勝榮 於民國92年4月間起,在高雄市○○區○○路新堀江夜市內擺設攤位,以每件新臺幣30元之價格販賣仿冒之「CHANEL」牌耳環、戒指予不特定人,,為警於同年7月8日下午5時40分許,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仿冒之「CHANEL」牌耳環86只及戒指12只,總計98只,而被告上開犯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確認在案,並已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於92年8月14日以92年度偵字第15211號緩起訴處分書在案,有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前揭扣案之仿冒耳環、戒指共計98只均係被告甲○○所有供犯罪使用之物,亦據被告供明在卷,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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