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19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付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業務過失致死、違背安全駕駛等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於民國99年1月16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於99年10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前因犯業務過失致死罪,經本院於97年10月
2日以97年度審簡字第3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4年確定,而上開緩刑經本院於98年2月6日以98年度撤緩字第12號裁定撤銷;又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於97年12月15日以97年度桃交簡字第42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2罪由本院於99年5月25日以99年度聲字第180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而確定。其於99年1月16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0月19日以法矯字第0999045298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5月1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
100年5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平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