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1年聲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潘史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啟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啟史前因強盜等案件,經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4月,並經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而於民國107年5月28日送監執行,縮刑期滿日為112年12月4日。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9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7100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宏節
法官張健河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書記官林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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