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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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9號上訴人 蘇嘉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銘揚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2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書記官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