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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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補字第5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79,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4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新臺幣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16,1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