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15號原告 楊國勝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 律師被告 楊福壽 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 律師被告 楊月霞
楊鑾仔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久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1年度家訴字第15號分割遺產等事件,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8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事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為據者,指於他訴訟之訴訟標的,為其應先解決之問題。
二、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8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於103年2月12日一審判決後,原告楊福壽於
103年2月26日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上開案件楊福壽之請求是否有理由,將影響被繼承人 楊溪 遺產之多寡,進而影響各繼承人應繼遺產之計算,是該案為本件遺產範圍認定之先決問題。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於上開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判決未確定前,即應停止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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