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詹金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瑞華 間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6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4,1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