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家親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酌定探視子女方法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親聲字第3號抗告人 歐純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阮氏嬌莊 間因酌定探視子女方法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11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全數繳納,如逾期未繳,本院將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