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44號原告 蕭家祥 被告 蕭新鳳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房屋109年期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730,200元,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山分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30,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另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書記官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