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33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蕙中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及主文欄關於「裁定」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判決」。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巧吟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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