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更一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更一字第20號上訴人 蔡阿慶
蔡慶鐘 蔡茶 蔡慶城蔡阿綢 被上訴人 林碧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本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2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1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收受本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20號判決後,於民國108年7月18日具狀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提出委任書,經本院於同年月2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上訴人 莊蔡阿綢 ,及於同年月26日送達於上訴人蔡慶鐘、蔡阿慶、蔡慶城、蔡茶,此有其民事聲明上訴狀、本院裁定及送達回證可稽(見本院卷二第511至513頁、第519至531頁),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委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足憑(見本院卷二第533至539頁)。是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邦豪
法官胡宏文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書記官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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