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司調字第33號
聲 請 人 温振生
相 對 人 陳玉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玉信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向相對人借用其於玉山銀行甲
存帳戶之支票,藉以支付營業往來之費用與廠商款項,雙方
於借用時均已約定凡由聲請人所借用簽發之支票,該等票款
及相關持票人之債務處理,均由聲請人負責過票與負擔,因
此,聲請人在借用期間均有依約如期將票款匯入相對人上開
甲存之帳戶內,此等借用支票之關係已存續多年。詎料,聲
請人於民國106年9月間,因資金週轉不靈而造成借用支票
發生退票情形,而各持票人亦紛紛向相對人要求給付票款,
造成相對人多方困擾,相對人遂對聲請人提出刑事詐欺等告
訴,衍生彼此糾紛,聲請人願全部承擔該債務,依法請求聲
請調解等語。
二、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係因票據發生爭執者,得逕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本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係因票據發生爭執者,是其聲請與前揭規
定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