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7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7227號聲請人 謝淑燕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吳巧悅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為「吳巧悅」抑或「 吳巧純 」?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