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210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雄補字第2101號原告 林冠良 李錦雀 被告 許仲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送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書記官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