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7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72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美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温秀琴 即泰羊小吃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率請求百分之六之法律上依據。
二、釋明關於請求標的之種類及數量與利息起算日,並說明計算方式。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