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自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自字第168號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裁判案由:加重誹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自字第168號自訴人甲○○代理人 徐玉蘭 律師被告丙○丁○○樓乙○○樓 宋筱玲 號上列4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晴玲 律師 施竣中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誹謗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勇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