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8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正乙區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江駿濬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凱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中正乙區國宅社區規約」第十條第四款約定,區分所有權人未按時繳納管理費,管委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收取遲延利息,而未包含存證信函郵資費用,則債權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存證信函郵資新臺幣167元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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