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執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執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執字第24號聲請人 梁文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與相對人約定履行調解款項匯入原領薪資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及最後一筆薪資入帳迄今之連續交易紀錄(需補登到最新,內頁需連續不中斷),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勞動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書記官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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