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代墊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71號原告 廖秀如
雲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仁群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宛甄 律師複代理人 丁銓佑 律師被告博德石材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羅詠昱 被告 羅慧恩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熊賢安 律師被告維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惇淨 被告 張兆洋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文懷 律師
丁榮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民事工程法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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