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26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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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2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2671號聲請人 陳佳熹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陳文輝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文輝係聲請人之祖父 陳才 之繼承人,現欲辦理陳才之遺產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分割繼承,惟被繼承人陳文輝於民國96年4月16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且其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其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法請求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陳文輝(男、40年7月3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經本院於以97年度財管字第65號裁定選任 林嫦芬 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97年度財管字第65號案卷核閱無誤。是被繼承人之遺產既有遺產管理人管理,即毋庸另行指定遺產管理人,故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