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103號原告 張清信
吳義雄 宋國華 林伏洲 許俊彥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明政 律師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趙偉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舊制年資結清之退休金差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144萬6,203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5,355元,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萬237元(計算式:15,355x2/3=10,237,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118元(計算式:15,355-10,237=5,118),扣除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5,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18元(計算式:5,118-5,000=118),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勞動法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徐語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