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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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七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一五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等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七日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一五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卷三,第一一八頁)。惟因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丁智慧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