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15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分割遺產(提存款)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1審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高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