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73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支票影本。(0000000)
二、利息之請求應自提示日起算,(即退票日),請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