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527號原告政茂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森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松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高松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3,6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7,6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書記官古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