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九六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或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毌庸裁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甲○○間因假扣押事件曾依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土字第二六○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並提出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六○八號提存書為證,茲因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擔保金,爰請求發還擔保金等語。
三、本件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既已同意聲請人取回擔保金,依首揭法條之規定,聲請人即可逕向本院提存所依規定手續領還前開擔保金,毌庸再行請求裁定。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張紹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B書記官白俊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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