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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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第七四三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四一九一號裁定准予對債務人財產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瑞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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